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留学生教学管理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 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省政府外事办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外〔2019〕8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符合入学标准的留学生凭《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表》和护照,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可延期,但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留学生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来华签证表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国际教育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自留学生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料是否真实、符合当年《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
(三)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审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复查中发现留学生入校前(时)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按规定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该学生应离校回国,费用自理;经复查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正规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体检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上述各项材料必须如实提供,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报送有关部门查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留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系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留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外国留学生进入专科专业学习前的汉语补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年限(一般为1-2年),通过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4级者,方能进入专业学习。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三年制专科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5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学生学习年限自进入专科专业学习起计算。
第九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5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本校目前实行学分制,留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和选修。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录入教务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每个二级院系要配备专门教师来担任留学生的专业指导教师,安排留学生的学习课程。留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和重修由开课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留学生必修课程首次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留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留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学校违规处理办法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留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留学生重新申请入学、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院系、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留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于个别患有慢性病或病残留学生,经校医院证明确实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送体育系审查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免上公共体育课,但仍需进行相适应的考核(如改修体育保健课等)。
第十六条 留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次课程考核,应该重修。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留学生因病或事请假,一天及以内的须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报所在二级院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两天以上(含两天)的须书面向所在二级院系学生管理办公室请假,经向所在二级院系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停课并报宿管老师登记备案。请病假两天以上必须有医院证明,否则将被视为无故缺课。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或不经批准擅自离校,均作旷课处理。口头请假或事后补假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一周向辅导员、任课教师、开课院系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可给予一次缓考机会。事后补办的缓考手续一律无效。因病缓考必须有医院急诊证明,一般慢性病不能作为缓考理由。缓考不及格不再组织补考。无故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的缓考,且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十九条 留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 留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院系、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随意转专业。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留学生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如有发明创造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留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留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申请转专业,需由本人向所在二级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符合转出条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同意, 可以转入其他学校。学校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的学籍等有关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应当休学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予以休学。休学申请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因病休学除外)。休学时间为其在华有效签证日期前两周,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11 个月,具体为自休学之日起至新学年起始日。因签证护照、外交环境等不可抗拒力造成休学后无法重新入学情况,后果由申请休学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休学留学生应在办完休学手续后离境回国。留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等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持有关证明登录复学流程平台并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复学申请表》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审查同意,由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之前,不得先行上课。
(二)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复学的留学生按休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按学校学业预警制度达到退学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结业标准而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勒令出境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其他应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登录退学流程平台并填写退学申请表,经院系、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予以退学的,应由留学生所在院系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院系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院系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退学的相关手续办理:
(一)由院系通知留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两周内办妥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休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患者(包括意外致残者),第一时间通报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四)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仅发给学习证明;
(五)退学留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留学生待遇;
(六)学校不负责解决留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退学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JW202表在线审批系统中上传相关信息。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离校前应归还借用的各类物品、图书,结清相应账目,办理退宿手续。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在离校前到所在院系领取毕业证书。
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所在院系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学校留学生身份申请延期居留。
留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在指定时间内回国,并终止留学身份,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第四十条 留学生成绩优秀,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留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专科学生已完成自考或函授本科学历学位所有课程的,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或按结业离校。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80%,准予结业。符合结业标准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所在院系领取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参加重修。结业学生考试合格后,应在一周内向院系申请审核毕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规定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将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留学生,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申请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留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留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院系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留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留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条 留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留学生申诉处理按照《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留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