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年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者;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在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均在所在班级前20%并获得二等及以上校奖学金。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并下达。学校根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各院系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占全校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各院系指标。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成员为班长、团支书和不少于班级人数10%的学生代表,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
2.各班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确定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学生名单。
3.各院系将所在班级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学生名单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在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批复。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徐幼学〔2012〕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