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江苏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费减免的申请范围
我校在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三年制专科生和五(七)年一贯制高职阶段的学生,在校期间遵规守纪,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生活简朴,经本人申请,学院、学校审核可申请减免学费。
二、学费减免的条件与标准
(一)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交学费:
1.革命烈士子女
2.孤儿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4.脱贫未满5年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5.低保家庭学生
(二)学费减免标准: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可申请免除学费;
2.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含事实孤儿)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半;
3.脱贫未满5年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低保家庭学生按学校困难建档等次予以减免学费,具体减免标准另行通知。
4.已享受西藏免补资助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三、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
1.减免学费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审批原则上在每年10月进行;
2.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
3.各学院对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减免标准,无误后报校资助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最终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减免标准;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标准上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减免学费手续,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交齐减免后的学费差额和其他费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减免或终止其减免资格:
1.生活不节俭,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经查经常购买与实际消费能力不符的高档用品或奢侈品的;
2.上年享受学费减免后,进行请吃请喝行为的;
3.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本《规定》自2023年9月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