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向社会输送优秀的人才,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评选对象
我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模范地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者。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均及格,无补考科目;曾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被授予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毕业论文达到良好以上;
3.关心集体,热心公益活动,集体荣誉感强,群众基础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4.基本功考核过关,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标。
5.工作积极主动,能胜任和完成本职工作,表现突出。在校期间曾为学校或班级活动做出积极贡献者。
6.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第三条 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班级人数的20%。
第四条 评选时间与奖励办法
1.评选工作于每年5月中旬进行。
2.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1.各班级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报各院系进行审核。
2.各院系审核无误后确定名单并公示,评选出的学生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3.各院系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文件《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徐幼学〔2012〕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