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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罚办法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点击率: 来源: 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5/03/11 10:45:08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积极践行“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更为完善地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跟踪管理工作,帮助受处分学生明确努力方向,积极追求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解除处分适用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有其他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情况的。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不少于半年的考核;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不少于一年的考核;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解除后,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不少于一年的考核。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读书修身”计划,认真阅读中外教育名著及专业书籍,每两个月撰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读书心得,并上交所在院系,记过及以下处分不少于3篇,留校察看处分不少于6篇。学工处每半年组织一次“优秀读书心得”评比活动。

(四)考核期内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班级评议中,同意其解除处分的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采用积分制,即通过设置计分标准和积分体系,依据学生受到处分后在思想修养、群众基础、专业素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达到标准分值者,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积分分别达到20分、10分,方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

(三)计分标准(下列各项均为受处分之后获得):

1.考核期内须参加由校系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不少于5次(应提供相应认定材料),每次记1分。

2.“读书心得”获得优秀奖的每次加2分。

3.参加校系大型集体活动(演出、面试服务、会议服务等),表现突出者每参加一项加3分(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每项加3分。

5.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加3-8分。

6.参加自学考试且通过全部课程,并获得第二学历的,加10分。

7.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A级加4分;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加10分;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加15分。

8.通过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加4分,二级加6分。

9.主持国家、省、校级科研课题、创新项目等,获得立项者,分别加853分,顺利结题者,再加5分;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5分;项目成员分值减半。

10.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需见刊)核心期刊每篇加20分,省级期刊每篇加15分;文学、艺术、新闻作品(500字以上)国家级每篇(件)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8分、校级加2分。

11.获得国家、省、市、校、部门级科技、文化、体育类竞赛奖项等,按相应等级分别加20分、10分、8分、5分、3分;团体项目负责人全额加分,成员减半加分。

12.其他可以证明该生在违纪后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加分。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间满半年的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满一年的学生,可在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后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每年在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处分解除评议,逾期顺延受理。

第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听取申请解除处分学生陈述意见,组织民主评议;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院系审核:院系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学工处。

(四)学校审批:学工处根据院系提交的解除处分材料召开评议会进行审议,将审议意见提请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审定,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七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再次违纪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

第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第九条 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均装入本人档案,同时由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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