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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办法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点击率: 来源: 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5/03/11 10:46:25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文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1人为学校分管校领导,3人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1人为学校法律顾问,2人为教师代表,2人为学生代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七条 主任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由委员会推选,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又必须限时召开时,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2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审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更改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院系、学校作出的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通知书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15日内重新研究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维持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以及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校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结论或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为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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