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突发事件的预防,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提升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全面维护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特制定《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 安全事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四条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学校把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第五条 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全体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六条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
第七条 应急工作应按照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领导机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是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学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办事机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十条 工作机构。学校相关单位、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故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决定事项。
第三章 预测与预警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第十二条 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分为I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当突发事件会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大事故,应发出I级预警;当突发事件会造成人员轻伤、造成人员聚集、一般事故,应发出Ⅱ级预警;当突发事件会造成人员轻微伤、小范围影响、轻微事故时,应发出Ⅲ级预警。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通过电话、对讲机、信息网络、警报器;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敲击能发出较强声音的器物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重大突发紧急事件发生后,各事件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先期处置。突发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结束。重大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第五章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第十六条 突发紧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恢复与重建
第十九条 善后处置。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有关部门还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二十条 调查与评估。对重大突发紧急事件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恢复重建。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是应急救援的专(兼)职队伍和骨干力量。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全员有组织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力保障。要保证所需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紧急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物资保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保障。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第二十六条 人员防护。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学校医务室会同120急救中心,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及时把伤员送到医院抢救。
第八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预案演练。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培训教育。由党政办牵头,保卫处负责协助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全体师生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
第九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条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