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将“一岗双责”传递到每位领导干部和每个岗位,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责任体系,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省市委精神,结合《中共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徐幼委〔2014〕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是指在履行本单位业务工作领导职责的同时,抓好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对直接主管或分管的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制度,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队伍建设实施管理与监督。
(二)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管理现状,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其他教职工的意见,发现违纪问题或者违纪苗头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目标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积极支持和配合法纪监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教职工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改正。
(六)严格执行问责规定,督促教职工勤学善思、爱岗敬业、严明纪律、刚性约束,针对本单位教职工在思想意识、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下大力气整改。根据相关谈话制度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教职工适时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 实行“一岗双责”问责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未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未分解落实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或者不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采取治理防范措施的;
(三)对本单位教职工廉洁自律和遵章守纪的情况不进行监督管理,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四)对本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或不支持、不配合法纪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招生、办理学籍变更,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教科研工作管理不严,教科研经费、项目完成情况监管不力,导致发生学术造假、挪用教科研经费等违规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下属部门及教职工的请示、报告不及时处理或因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九)因管理不严、工作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失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本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者占用、挪用公款,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一)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发生违规问题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二)因失职或执行党委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三)本单位因发生其他违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工作严重不落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违反“一岗双责”情形之一的,在给予组织处理的同时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一)阻碍、干扰法纪监部门对本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在舆论、媒体、网络出现负面影响”等严重问题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招生、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导致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四)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包庇、纵容,阻碍、干扰调查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之一的情形,且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徐幼委〔2016〕50号)实施责任追究。校党委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违反“一岗双责”,情节较轻的,由分管责任人在校党委民主生活会上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由校党委报请徐州市委进行问责。校直属各单位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问责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按照问责的程序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校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校纪检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九条 问责追究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掌握政策、区别对待、谁主管谁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