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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制度

中共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员导师制”的意见(试行)(徐幼专委〔2017〕31号)

点击率: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7 14:03:25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苏教高〔2013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推进“两代师表,一起塑造”,学校决定实行“全员导师制”育人模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意义

“全员导师制”是一种教育制度,是指学校全体教师参与育人,要求全体教师关注学生从入学至毕业的整个教育过程,从学习、生活到德育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员导师制”是我校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探索。“导师”即“德育(成长)导师、专业(学业)导师、实践导师”的简称,由高校教师承担,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实践、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与全面成长。导师指导的主要任务是让学生在获得学业成绩的同时,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学习态度,并掌握有效学习、自主创新方法,提高创新意识与能力,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和因材施教的要求。导师在思想引领、专业发展、理实结合、职业规划四个方面将对学生成长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全员导师制”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同时,“全员导师制”对教师加强自身素质、更新和完善知识体系也起到积极作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全员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各教学单位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员导师制”工作的组织、宣传、管理和决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处,负责“全员导师制”日常工作的落实。

各院系(部)要成立“全员导师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院长或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教学骨干及辅导员等任成员,全面负责本院系(部)“全员导师制”工作的组织、开展和考核。具体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制定、导师的遴选和聘任、导师工作质量的考核和检查评估等。

三、导师任职资格

(一)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二)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基本技能和教育教学技能娴熟,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

(三)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教研成果突出。

(四)热心学生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熟悉行业用人需求规格,愿意承担本项工作。

四、导师聘任程序

导师由院系(部)在学校内部通过自荐及他人推荐的方式公开聘任。领导小组对选拔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示、聘任。具体程序如下:

(一)担任导师的指导教师须填写《导师情况表》,由各院系(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二)院系(部)要向学生公布导师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每位导师指导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0人。

(四)院系(部)工作小组将确认的“全员导师制”师生名单汇总表,报领导小组批准并存档。

(五)导师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受聘期间导师不能随意更换学生,学生也不能随意更换导师。确需更换的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更换。

五、导师职责

(一)引领思想。导师要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把握学科前沿动态,主动适应我国高等教育课程改革与发展,引领学生树立现代教育观念。

(二)指导学业。导师要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培养规格、培养方案、课程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能力素质、个人特点等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在专业学习上全面、系统地对学生学业成长进行指导,引导个人学业发展做到目标明确、及时规划;调动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对学生的专业学习、创新创业训练、科研训练和个人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

(三)规划生涯。导师要做好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学业规划的指导,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意识和专业情感,为学生继续深造和就业提供有效服务。

(四)关注身心。导师要关注学生身心健康,要经常与学生沟通,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生活指导。

导师要确保每两周至少与学生交流或专业辅导1次,每学期与学生集体交流研讨,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活动,每学年指导学生工作量累计不少于30学时。

六、导师工作考核

(一)导师工作考核由各院系(部)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构成为:学生评议30%、学生发展成效30%、自我评价20%、院系(部)考核20%。各院系(部)工作小组要根据专业不同认真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规范组织评议活动,保证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导师”,奖励表彰在教育指导学生方面成效显著的教师。

(二)各院系(部)工作小组要根据专业不同为导师设计、发放专门的辅导手册,辅导手册中应设置相应教师指导意见栏,并由导师填写并签名。该手册是核算导师工作量的依据,也是导师履职情况的考核手册。手册在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由院系(部)收回,归档存入学生发展档案。

(三)导师在对学生指导过程中,如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行为或考核不称职者,取消其导师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对受导学生要求

(一)加强自我教育,积极参加校内外校园文化和实践活动,树立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意识和专业情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技能。

(二)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计划,在导师帮助下,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能力素质、个人特点,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和学业规划,明确学习目标与方向。

(三)尊重导师,服从导师的相关指导要求。

(四)主动与导师联系,主动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

(五)认真参与导师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在各项活动中多思、多问、多学、多练,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与创新能力。

(六)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八、附则

(一)本办法从20179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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