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管理的监控体系,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的教育教学法规,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指对全校教师日常教学工作、执行课程标准、履行教师义务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活动。其目的是通过督导将有关教学工作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教务处、系和教师,及时上报校领导,从而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督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由分管教学的校长负责,设立教学督导室(隶属于教务处)。督导室设2-3名教学督导人员,负责日常教学督导工作。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学督导员,兼职督导员由各教研室负责人或各系教学骨干担任,其任务是配合校督导室做好本学科、本系教师的教学督查工作。兼职督导员人选可由各系建议,经学校审核后聘任,报校督导室备案。各系部要有专人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工作职责明确,除做好本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外,应积极配合学校督导室开展工作。
第四条 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实施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组织督导人员深入教学一线认真开展教学常规、课程标准、教学考核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评价工作。
2、做好和系部督导负责人的协调工作,并与其他处室和各系部紧密合作,共同做好教学督导工作。
3、及时做好督查情况的反馈工作。对教师教学的优缺点要及时与系部或本人反馈。
4、定期向教务处、各系通报教学督导工作的有关情况,向校长室汇报教学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动态督查与定期评价并举的教学质量监管体系。
5、对督查情况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检查与反馈。
第五条 系部兼职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每两年聘任一次,经学校讨论决定。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按照学校有关的教育、教学文件的精神,对不同职称的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不同学科的系、部和不同类型的课程(理论课、实训课、选修课、体育课等课程)分别评价和指导。
第七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评估,由校督导室牵头,教务处、相关系、教研室配合进行。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教师教学工作中的某个环节进行单项、多项或者专题的检查、评估和指导,可根据学校年度工作目标,有针对性地调研与检查。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听课、听取意见、随机检查教学常规执行情况,可按照督导室的安排进行,也可以由教学督导人员自行安排进行,并向督导室报告。
第八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提前一周通知被督导系部和教师;对被督导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向被督导教师反馈初步的督导评价结论,听取其意见;向被督导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反馈督导评价意见。
第九条 综合督导教师个人教学质量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查阅授课计划、课程标准、讲稿、教案等教学文件资料等;召开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并做好学生测评;征求系领导和同行意见;形成教师教学综合评估的初步意见。
第十条 教学工作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的评价资料由督导室整理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条 督导室成员要加强教育理论学习和政策法规学习,探讨督导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