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学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使学校各部门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固定资产的招标与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使用、维修保养、清查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
(二)要逐步建立起一支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三)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证各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制订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办法;学校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七)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列为学校固定资产: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医疗、行政办公、生产开发、后勤保障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2.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如:家具等);
3.土地、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
4.图书信息资料;
5.无偿调入或受赠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6.自制设备,在全部组装完并经验收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定价列为固定资产;
7.特殊需要且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八)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仪器设备、工具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九)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等,如工棚、临时便道及围墙等。
2.维修及消耗性资产,如轮胎、电瓶、多媒体光源等。
3.房屋、建筑物重新装修、绿化景点重新改造种植等。
4.电子资料中的软盘、磁带、幻灯片及随图书或网络数据库附送的光盘等。
5.合同租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在租期过后就丧失其使用权的网络数据库。
6.配备给教师的教学用书以及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各种图书资料。
(十)房屋、建筑物入账价值:
1.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费用及配套设备等。
2.在原有房屋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十一)新增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的重置价值记账。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账。
6.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7.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二)图书的入账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图书有优惠折价的,图书馆以图书的码样价值计价录入固定资产实物账;计划财务处应以码样价值与折扣率计算出的实际购书金额付款,但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仍按原书码洋价值进行入账。
2.图书没有优惠折价的,按图书的码洋价值入账。
3.图书的标价为外币的,按购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入账。
4.图书上没有标价的,按当时购入的实际价格入账。
5.没有标价的受赠图书,参照同类图书的购买价格估价入账。
6.过期报刊的合订本价值包括订购成本和装订费。赠刊按实际价或估价加上装订费确定入账价值。
(十三)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功能扩大;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十四)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固定资产工作实行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学校各单位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十五)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归口单位:
1.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
2.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核算与管理。
3.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及使用管理。
(十六)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归口单位工作职责与分工:
1.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账、卡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的资产的登账、调拨、调剂、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各单位做好部门内的实物管理工作;
2.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每年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目;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负责向财政部门申报固定资产采购用款计划;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新增教学、科研用固定资产的设备项目采购立项审批工作。
4.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的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名贵花木的实物管理,做好这部分资产的分配、维护、保养和使用工作;负责新增行政固定资产的项目采购立项的审批工作。
5.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图书资料的管理和核算,每年进行账实核对,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负责编制学校图书资料的经费预算和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具体包括学校图书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分类统计、接受捐赠图书的估价入账等。
6.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自用、自管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全责。各部门(单位)须明确部门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本部门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单位)须设一名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以书面形式报后勤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在业务上接受院计划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的指导,负责办理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领用、登记、保管、变更与维护(包括调进、调出、报废、报损、增减入账等)和清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二级台账。
(十七)房屋、建筑物的增加,按以下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1.对已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并且实际已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完成竣工审计决算的房屋及建筑物,学校后勤管理处按实际支出办理资产账的移交手续,建立实物管理台账,同时报计划财务处登记入账.待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完成后,再及时办理差额调账手续。
2.与房屋、建筑物一起验收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央空调、电梯、电脑网络、移动的家具等不计入房屋及建筑物的原始价值。在办理资产移交时,应在房屋、建筑物移交清单中详细列明所包含的各种配套设施和原始价值,后勤管理处分别单独建卡和入账。
(十八)各种仪器、设备、家具的增加,按以下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1.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以后,由使用单位提出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申请,做好固定资产验收工作所须准备的各种资料,包括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发票、货物清单等,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验收记录单》。
2.学校对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和后勤管理处组成验收小组,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对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组织验收工作。
3.固定资产验收小组应依照采购合同,对所购的资产认真做好数量清点,外观查看和质量验收(由使用单位人员进行试机并对各种技术参数逐一测试)等工作,并认真做好验收小组工作意见记录。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由使用单位负责退货、索赔等事宜。
4.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持《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验收记录单》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建卡手续。
(十九)以科研经费购买、配备给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如手提电脑、数码相机、精密仪器等,属学校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且办理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建卡手续后,使用部门的经办人凭后勤管理处的机打固定资产入库单(加盖印章)、采购合同及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等,到计划财务处办理付款报销手续,否则,计划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二十一)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分配捐赠资产的使用权,并由后勤管理处和使用部门根据捐赠的协议、随货发票或固定资产交接清单等办理接受手续,在完成资产验收、入库及领用等项工作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入账手续。
(二十二)图书资料获得方式主要有购买和接受捐赠等,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1.图书馆新购图书的验收入库,应按每种书一条书目数据,每册书一个条码号(财产号)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并详尽记录书的来源、批号和馆藏分配等。
2.各单位凡是使用学校财政性事业经费购买的图书,均属学校资产,新购的图书必须在到图书馆办理完验收登记入账后,才能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接受捐赠的图书,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并由图书馆根据捐赠的协议、图书交接清单等办理接受手续,在完成图书验收、登记、入账等项工作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入账手续。
(二十三)图书馆报刊应定期装订成册,入过刊书库。装订后的合订本每册设一个条码号。并将合订本入库价值报计划财务处办理调账手续。
(二十四)学校对自管固定资产的处置将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报损和报废、有偿使用和变价出售、丢失毁损的责任处理等。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任何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保管人均无权自行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二十五)房屋与设施的使用单位在后勤管理处批准前,不得擅自拆改、装修或明显加大荷载。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核准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完工并经审计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以便使房屋建筑面积、金额及时得到相应调整。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扩建房屋,违者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学校的房屋建筑物因校园规划或经鉴定为危房须整体拆除的,必须在办理完资产报废批准手续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拆除工作。后勤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凭批准的报废拆除文件,办理有关资产账簿的价值减少手续。
(二十七)固定资产确实已丧失效能,可做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其使用寿命,且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
2.经技术鉴定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且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者。
3.因国家技术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能改制作为它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
4. 继续使用可能会引起事故,危及生产安全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5.无法修复的耗能超过国家规定或排放不达标的老旧设备。
6.其它的特殊情况。
(二十八)学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每年第四季度安排一次,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1.先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核销申请表》,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后勤管理处。
2.再由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核和汇总,并提交由学校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技术鉴定会,形成书面的处理意见。
3.后勤管理处根据以上材料,按规定办理国资报废的有关法律报批手续。
(1)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2)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由后勤管理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
4.使用部门只有在得到资产报废的书面批复后,凭资产报废批文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完整无损地清点移交给后勤管理处后,方可办理资产注销手续。后勤管理处应及时报计划财务处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5.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回收,并会同财务、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组织拍卖或出让,报废处理的残值应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处。
(二十九)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勤管理处有权调拨使用该资产。资产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固定资产。对临时借用固定资产,须经资产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同意,并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三十)为真实反映馆藏图书文献的结构,提高藏书利用率,每五年左右可进行一次剔旧。书刊剔旧必须提出报告,制定剔旧的原则,做好剔旧记录,并将拟剔旧的书刊登记造册,经馆长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注销。已剔旧的书刊必须同时报财务部门减少资产账。剔旧书刊降价出售所得款项,全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三十一)估算统计的图书报刊,实际装订回溯后,估算数与实际数不符的,以实际装订后的册数为准,在年底上报资产统计报告时,调整其差额,并报计划财务处调账。
(三十二)全校教职员工、学生都有义务用好管好学校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产使用情况考核办法,明确资产使用部门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赔偿损失、追缴违规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的领导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1.单位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账务混乱,流失、损失或浪费现象严重,又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必要整改管理措施的;
2.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产权变动,擅自出租、转让、处置固定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台账的;不如实填写学校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4.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擅自大面积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的;
5.使用人因使用不当或不按规程操作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
6.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三十四)学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或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房屋管理
(一)为加强学校房屋的管理,有效利用房产资源,根据苏教房办(1998)14号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等上级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的各类房屋,由后勤管理处(以下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做好房屋的调配、安排、使用、改造、出租等管理工作。
(三)学校各类房屋调配使用,应遵守教学科研和生产经营优先,工作需要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四)在房屋分配和调整中,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接受教代会和群众的评议、监督。
(五)学校的房屋按其用途分为:公共用房(包括:教学、教辅及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生活福利及其他用房)、住宅用房。
(六)必须使用或换用房屋时,由需用单位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房屋管理部门在报经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同意并在房源允许的前提下统一调配。
(七)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挪用、换用公共房屋。否则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令其限期搬出,必要时学校将给予处罚。
(八)经批准同意需要调配的各类公共房屋,在调配时,原使用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
(九)房屋使用单位应合理、充分、安全地使用房屋。校房屋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学校所有公共房屋使用情况,对使用不合理、不安全的,可责令其整改,并定期清理和收回空闲及私自出租的房屋。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空房和闲置房屋。不准私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搞经营活动。确需对外出租的,应由租用人提出申请,经房屋使用单位行政领导审查,并经房管部门同意,在报经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由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租用手续,方可租用。所收租金,上交校财务。
(十一)各类公共房屋因工作需要改变原房屋内的设施、结构的,应由房屋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房屋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在所提出的改建方案符合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安全的原则下,报经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经审定批准的改造方案,不得随意更改或追加改建内容。
三、设备仪器管理
(一)学校的设备仪器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设备仪器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的设备仪器,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行政等任务的必备物资条件,其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保证帐、卡记录健全,帐物相符。
(三)学校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对设备仪器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我校设备仪器的管理制度;
2.编制设备仪器购置计划,组织设备仪器的采购和验收;
3.对学校在用的设备仪器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设备仪器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并对运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办理设备仪器的调拨,报损和报废等工作;
5.建立设备仪器帐卡,并及时查对。
6.健全维修、校验、操作规程等技术管理制度,及时解决维护设备仪器的必要条件和设施,经常对学校管理的设备仪器进行技术检查,保证完好无损;
7.按品名规格登记学校使用保管的全部设备仪器,保证帐物相符,以便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
(四)设备仪器的管理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设备仪器的潜力,不断提高设备仪器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
(五)学校设备仪器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合理布局、产学研方向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六)设备仪器的年度申请计划,由各部们提出,属于教学实验设备仪器购置,应先报教务处,属于其它部门提出的设备仪器购置应先报资产管理部门,并由校长召集教务、财务、申请部门和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共同审定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年度设备仪器购置计划,提请校长批准后执行。
(七)计划变更或计划外临时需要的设备仪器,属于教学实验方面的,应报教务处审查,并经校长批准后交资产管理部门执行,属于生产和行政方面的,可报资产管理部门提请校长批准后执行。
(八)为满足教学需要,一次性装备实验室需购置的设备仪器,必须由申请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申请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教务处会同资产管理、财务及使用单位等有关业务部门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并报校长批准立项后,予以执行。
(九)设备仪器管理部门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随时掌握设备仪器品类、数量、分布和使用情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十)经批准购置的设备仪器,原则上由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办理,对于专业性较强和急需的零星设备仪器,可经院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
(十一)购置设备仪器要做到比质量、比价格、比运距、比售后服务,其购置额度的掌握可按以下原则办理:
1.一次性购置设备仪器在10万元以上的,可由教务、财务、申请单位、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组成招标小组,按招投标的形式办理。
2.一次性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可由购置单位提供三个供方以上的报价,经教务、财务、申请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评议,并报经校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签订购货合同。
3.一次性购置金额在5万元以下,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可由购置单位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在二个以上供方报价中评议,做到合理选用,并在报经校长批准同意后签订订购货合同。
4.购置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应由购置单位报校长批准同意后执行。
(十二)设备仪器到货后,要及时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经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开箱清点无误,检验合格后,方可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于精密、贵重、技术性较强的和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仪器,应由使用单位和教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进行技术验收,在调试结束,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并按合同规定结清货款。
(十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大型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的各项技术资料和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资料,为做好设备仪器的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十四)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使用动态,要努力避免设备仪器的积压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设备仪器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如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浪费要追究责任。对于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费用较高,无修复价值的设备仪器可申请报废,并按设备仪器报废的规定办理。
(十五)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各专业对设备仪器管理的技术要求,制订设备仪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后勤管理处。
四、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材料、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和行政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的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二)物品实行分级管理。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无论何种来源、何种渠道添置的物品均属于学校的财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四)物品的采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原则上应按学校的物资采购程序统一组织办理。急需的零星专用物品在后勤管理处的同意和指导下,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五)购入物品须填写入库单,领、退物品须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报损、报废调拨物品须填写报损、报废、调拨单。一切单据必须有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验收人、保管人)的签章。
(六)物品的领发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领用计划应根据实际需要。认真核算。
(七)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的物品,须经学校相关部门的批准,统一由后勤管理处进行管理。
(八)保管室每年至少进行1—2次物品的全面盘点,与相关部门进行对帐,做到帐帐相符,盘盈盘亏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有关帐目。
五、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概念
1.报废: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2.报损:对产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1.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条件
(1)超过耐用期限,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其使用效能;
(2)规定使用年限未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前报废、报损:
①由于产品质量原因,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确需报废的;
②由于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被盗、丢失、损坏等,需作报废、报损处置的。首先必须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理,然后才能履行报废、报损手续;
③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超过新购价格;
④因国家标准或教学、科研等任务变化,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作它用,确已失去其使用价值;
⑤经鉴定属于危房或根据整体规划需要拆除的房屋和其它建筑物。
2.申报审批程序
(1)各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应从严把关,对于能维修使用的,要尽量予以维修后连续使用,凡有固定资产需要报损报废的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2)原单价在500元以下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科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组织鉴定,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后勤管理处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3)原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教科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单位组成三人小组(至少有一人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方向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4)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根据使用方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学校批准后,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5)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前,应经学校批准,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拆除房屋后,要建立房屋拆除的书面记录,并及时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6)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处理,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3.报损报废物资处理办法
(1)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由后勤管理处逐台进行登记核销,并及时报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2)后勤管理处对回收入库的报废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可能拆下利用;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报主管校长长批准后,进行调拨或按废品出售。
(3)待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和待出售的废品采取竞价方式处理,凡其原价值单价超过1万元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纪检、财务等部门共同竞价拍卖。
(三)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管理办法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的收入,一律上缴计划财务处,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变价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的维修、设备主管部门用于设备报废、折旧的专家评估论证及拍卖等相关费用,以及用于仓储、搬运等劳务开支。
六、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凡在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范围内从事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采购仪器设备、一般设备、教材图书、医药用品、学生用品等方面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在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或使用学校自有资金,进行下列活动必须进行招标:
1.10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项目;
2.修缮、装修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包括房产维修、道路维修、水电维修、园林绿化工程、实验室改造、通讯网络工程、办公室装饰等;
3.批量采购总价值在3万元及以上各种物资设备,包括远程教学设备、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教材图书、医药用品、学生用品等大件大宗物品;
4.其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四)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全面的监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六)为加强对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校基建工程项目和基本建设类物品及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2.审批工程项目和各部门、各单位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计划,审核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标函;
3.审核批准基建工程一次性5万元以上或同一项目累计10万元以上与大件大宗物资招标采购一次性l万元以上或同一项目累计3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整或变更;
4.确定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筛选或抽签决定入围的投标单位;
5.确定评标组人员及参与项目工作的专家人选;
6.研究决定评标的原则和具体办法;
7.审核评标结果并决定中标单位。
(七)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与实施;学院预算经费支出的修缮工程、各单位自筹经费支出的修缮工程等的招投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与实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一般设备等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由物资设备处组织与实施;教材、图书资料和药品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分别由教务处、图书馆和后勤管理处组织与实施。学校其他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的大件大宗物资采购工作均应委托上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生产经营性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物资采购除外)。
(八)招标工作实施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其职责是:
1.起草招标文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安排招标日程;
2.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并按其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或向有关商家发出邀标函;
3.可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到有关厂家考察;
4.组织安排招标会议;
5.与中标单位商谈项目合同的具体条款;
6.负责物品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事宜;
7.对招标工作相关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反馈、归档等工作;
8.处理招标过程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九)各招标部门可以依据本管理办法,按照不同的招标项目制订实施细则。
(十)由招标工作小组依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会签的标函负责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等具体工作。
(十一)成立评标小组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人数一般为5—7人,其中招标部门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十二)招标工作小组应建立专家库,根据招标工作的需要,由监察人员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十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议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新闻媒体或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上对外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5家以上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直接邀请具有资质的数家特定法人经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协议招标。
(十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明确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数量;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者供货期;
4.取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供货、生产能力的要求。
(十五)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应为5个工作日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人通过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网站上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十六)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审查;法律、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十七)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或以没有明确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九)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书应作废标处理。
(二十)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施和其他物资设备状况的管理能力,有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公开投标项目中投标人的数量。
(二十一)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或供货(生产)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设计图纸;
7.评标原则和基本方法;
8.辅助资料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预先确定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二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二十四)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或供货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和供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供货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十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据以进行评标的原则。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原则、方法和中标条件。
(二十六)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招标人应当给投标人以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标函发出至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一般应为5个工作日及以上,特殊情况下也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
(二十八)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二十九)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十)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十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设备、货物的生产、供货和调试安装等内容;(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三十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l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三十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十四)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十五)在投标截止时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三十六)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补充或修改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三十七)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问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已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其他投标人据此修改、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十九)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四十)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十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十二)评标小组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小组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四十三)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之处以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四十四)评标小组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议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达的数额与用文字表达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或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四十五)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格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四十六)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小组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领导小组一般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
(四十七)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约定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领导小组原则上应当接受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无特殊情况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四十八)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十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十)牵头招标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解答商家问题等。所有参与招标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商家泄露招标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十一)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一切项目,学院一律不予拨款。
(五十二)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院将追究校内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三)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规定必须集中采购的大件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到省、市有关专业招投标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七、物资物品采购招标
(一)招标工作程序
1.确定评委,评委人数一般为5一7人。
2.开标前审查招标文件及招标的准备工作。
3.组织评委阅读招标文件,讨论确定办法。
4.开标。
5.确定中标单位。
6.评委签字并对下一步签定合同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建立招标评委小组
1.评委的条件
(1)热爱学校、乐于奉献、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2)了解招标相关知识。
(3)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4)民主党派成员。
(5)财务审计成员。
(6)纪检监察人员。
2.评委的职责及要求
(1)评委发言或投票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委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并了解和熟悉有关情况。
(3)评委提出的评标办法应在最低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的范围内。
(4)评委应严肃认真地对投标的文件逐一核对、比较、审查。
(5)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6)评委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自购设备管理办法
1.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设备采购行为。
3.自购设备采购工作,应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度。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自购设备采购计划报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执行。
5.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经学校招标委员会同意后执行,按学校招标工作程序执行。
6.选定供货方后,要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7.设备自购要进行验收,做好设备的质量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各处理。
8.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有问题的,设备自购单位与供货方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9.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设备自购要及时到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10.自购设备的采购工作接受校领导及群众的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为:
(1)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采购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未批准采购行为:
(3)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八、大宗物资采购
(一)凡是使用学校经费、预算外经费,或其他经费一次购买一批或单件价值5000元以上的物资,即属于大宗物资采购。如经费许可,使用需要,能一次性采购的物资,不得分批采购。
(二)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行政办公设备、通讯设备、图书资料、生活设备、建筑维修材料、设备维修材料、水电维修材料、劳保用品、学生用品、职工福利物资等。
(三)大宗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和程序:
1.各使用部门应事先填写物资采购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经费分配情况、会同使用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 制定出分类预算计划报请分管校长或办公会审批。
2.采购预算计划经校领导审批后,下达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通知采购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按先急后缓原则操作。
(四)大宗物品的市场采购程序。学校成立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由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物资使用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参加。由分管校长任采购小组组长:议定5000元以上的设备或物资合同时,要由领导小组进行招标采购。
(五)规范招标操作程序。任何一项招标应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单位参加投标。应明确:招标内容、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开标地点,废标的规定、评标、定标的原则。有些招标还应规定投标单位交纳一定的保证金。
(六)保证评标、定标的公证。投标单位宣读完投标书后,参加招投标的所有成员应根据各投标单位报价、产品质量、单位生产能力和技术力量及售后承诺服务等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有必要可进行现场考察,一般为最高者中标。
(七)设备或物资采购回后,应有主管部门、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入帐手续。
(八)不按规定程序采购、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损失较轻的,由上级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损失严重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赔偿。损失特别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