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与落实学校和各级责任人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各部门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突出保护校园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学校各部门不得以工作需要等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学校的党政负责人是学校的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安全稳定管理工作是学校和各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负责人不得对安全稳定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稳定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对本部门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教育教学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七条 学校校长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二)为学校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安全设施。
(三)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处置各种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 学校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学校安全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对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协助学校校长管理学校的日常安全工作。
(二)组织起草并督促各部门实施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安全的经费预算方案。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定期召开各项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和总结学校安全工作。
(五)负责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其他安全组织的日常建设与管理。
(六)校长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其他领导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的保卫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各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
(六)拟定安全管理工作的奖惩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措施,管理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三)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四)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安全管理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确定所属各处室、场所、房间等部位和各项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熟练掌握责任部位和工作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设立本部门兼职安全员,在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领导下,参与落实学校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依法进行安全管理。
(二)协助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落实逐级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五)监督、参与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员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安全员接受公安、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培训,保卫部门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安全员有权提出更换,并给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确保学校供水、供电安全。
(二)对学校各部位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检测。
(三)对校园内所管理的地下设施井盖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破损丢失应及时更换。
(四)监督检查用水、用电情况,纠正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五)对校舍(宿舍、教室、办公室等)、校园道路、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排除危安全隐患。
(六)对校内承租、承包人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协议,并对其使用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房产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七)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新建、改建工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八)加强食堂、餐厅安全管理,确保公共饮食安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进行有毒、腐蚀、放射、易燃易爆、高压、竞技运动等危险试验和教学的处室组,对试验和教学的安全负责。
教务处对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负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学工处的负责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保卫部门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当中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外籍教师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外籍师生进行安全宣传与教育,检查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对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主办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所举行活动有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
(二)活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
(三)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全部畅通,每一出口必须有专人把守。
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举行活动的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追究主办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参加各种活动、辅导班、学习班的学员及未成年人学员的监护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与参加活动有关的纠纷,由活动的主办部门负责解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及学校相关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对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从重处理,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特大安全事故,学校的安全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二)重大安全事故,学校的安全管理人承担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三)较大的安全事故,各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其他责任人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党政干部或其他人员的政纪、纪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的内容应当包括:取消个人的评优评先资格;取消个人的晋级、晋职资格;降低个人岗位津贴等级或取消其岗位津贴资格。
经济制裁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制裁额度,由财务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规定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