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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制度

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徐幼专安保〔2018〕1号)

点击率: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7 14:12: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20141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学校安全稳定的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一岗双责”的原则,兼任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会下设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稳定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学校各院系(部)、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院系(部)、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安全稳定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各院系(部)、各单位及所属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执行学校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稳定职责,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要建立健全有关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学校领导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教育等领导部门,以及公安、消防安监等机关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

() 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 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每学期主持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和解决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布置,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 加强校园安保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保机构人员。

() 与各部门、各单位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确定逐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

() 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七条 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的日常安全稳定工作。

(二)组织拟订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文件,提出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经费预算方案。

(三)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符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的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定。

(四)每季度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研判学校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全稳定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

(五)负责校内治安综合治理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抓好学校安全保卫队伍和群防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减少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案件发生。

()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协助党政主要领导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协调工作。

() 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有关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

第八条 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下设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分管工作提出落实意见,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把安全稳定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安排。

(二)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督促检查分管各单位(部门)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

(四)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加强对分管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检查。

(五)指导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稳定宣传和教育工作。

(六)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有关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

第三章 职能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九条 校党政办公室 (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负责全校性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学校安全稳定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应急预案的拟定和汇总工作。

(四)负责学校日常和节假日值班的安排工作。

(五)协助校领导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六)负责校领导办公室和机要、档案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协助分管校领导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八)协同做好外籍教师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具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防范措施。

(二)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展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负责安全保卫信息的收集工作,对校内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提出安全保卫预案和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五)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管理队伍、保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校园大门的安全保卫和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七)负责校内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要害、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党委统战宣传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调查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掌握动态,并负责提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二)负责学校重大文化活动和社科类讲座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校园网络信息和宣传栏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有害信息在校园内的传播。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学生存在的思想问题,指导各院系及时化解学生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各种纠纷和案件、群体性事件及其它突发性事件。

(三)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组织工作。

(四)做好由学工处牵头组织的全校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协助后勤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防止危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六)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生产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监督检查学校用水、用电情况,对学校各部位的电气线路、办公设备定期进行检修、检测,纠正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确保学校供水和用电安全。

(三)加强对食品、饮食和药品的安全管理,做好食物中毒事件、药品安全事故和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

(四)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校舍、校园道路、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六)负责校园内地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防止各种险情发生。

(七)负责校园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促工作。

(八)负责对食堂、出租屋、来校施工等外来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检查校内在建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督促承建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排除,对薄弱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时处置危险建筑。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有对全院固定资产设备安全情况的检查职责,并将检查的相关情况登记备案。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登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教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学秩序稳定。

(二)负责主持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督促各教学单位制定保障实训安全的操作规程,确保实训室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三)负责督促各教学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四)确保教学及实验设备安全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财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限额存放现金、票证,超过限额过夜的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 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必须安全可靠,门窗要加固,安装物防和技术防范设备。

() 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必须专人负责,钥匙由保管人员随身携带,不得放在办公室或转交他人保管。

()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财务室。支取现金、票证时要验明身份,严格履行财务手续。

第十六条 校团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组织及其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二)掌握学生社团的底数和社团成员人数,做好登统和备案。

(三)做好由团委和学生社团组织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制定预案、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七条 图书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常对全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水灾、防破坏和网络安全等工作。

(二)定期对馆内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负责馆内电子阅览室上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校园网上有害信息的监控与封堵工作,接到有害信息上网的举报后,要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删除,防止扩散。

(二)加强对计算机中心机房、多媒体教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上墙。

(三)做好计算机中心机房上网计算机等上网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院网络安全。

第十九条 其它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教学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规定,落实岗位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

(三)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对临时聘用人员(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录用者)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每月召开本单位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组织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将本单位有关安全稳定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六)与本单位的下级组织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确定逐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

(七)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报备和监管工作。

(八)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做好各种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落实本单位进行的有毒、腐蚀、放射、易燃易爆、高压、竞技运动等危险试验和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实训和教学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稳定工作。

(二)督促本单位的各级组织和人员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楼(室)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议和安全隐患工作排查,落实本单位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将本单位有关安全稳定的情况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协助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五)负责本单位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主持制定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学校的管理规定做好活动的审批工作,确保活动安全。

(六)协助做好本单位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按“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单位主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的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校和本单位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学校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制度,依法按章进行安全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纠正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三)检查、指导本单位值班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楼(室)内消防器材、技防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人为损坏。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档案。

(六)监督、参与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七)协助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做好各种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把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第五章 强化保障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全校构建和完善“处处设防、人人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做到逐级有安全工作任务和目标,逐级有安全承诺,人人都有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把学校各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之中,做为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安全稳定中执行规定好、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存在重大问题的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约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引发影响校园安定稳定的刑事案件、群体事件、恶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实行安全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等制度;对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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