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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制度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借阅管理制度徐幼专发〔2020〕46号

点击率: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7 14:31:10

为加强图书借阅管理,保护国有资产,保障广大读者借阅权益,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需求,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出台本制度。

一、图书馆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借还图书。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在本馆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二、读者入库后,领取代书板。入库选书时,务必将代书板横插在取书的位置,翻阅后如无借书意向,请将图书放回原位,取回代书板,出库时将代书板交还借书台。

三、借书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被涂抹、勾画、批注、撕页或开天窗等情况,如发现有上述情况,须及时申明,并由图书管理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图书馆印章。

四、教职工每证可借图书20册,借期90天;学生每证可借图书10册,借期为30天。遇法定节日和假期酌情顺延。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图书,如继续使用,须于到期之前办理续借手续,允许续借一次(教职工借期为90天,学生借期为30天)。寒暑假期前借阅的图书,新学期开学两周内须归还(未到期者除外)逾期不还须缴纳滞还金。

五、图书馆阅览室的现刊不外借,限于馆内阅览。如需复印,经管理员同意,本人一卡通留置管理员处,速印速还。

六、读者因到外地出差、实习等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图书馆核实后,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七、教职工退休(调离)、学生毕业(肄业)、参军、休学等,离校前应主动还清所借图书、期刊,否则暂缓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

八、违章处理办法:

 

违章类型

处理办法

图书遗失

1)自购原书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费5/册。
2)无法重购的,根据原书出版年限和价值,按遗失图书定价的310倍缴纳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单册图书:5年内:3倍;610年:5倍;1120年:8倍;超过20年:10倍。
多卷书:遗失其中1册,赔偿整套图书;如购不到原书,原则上以整套图书的定价,按出版年限赔偿310 倍。具体赔偿倍数参照单册图书。

期刊遗失

1)自购同种同期号期刊赔偿,须经采编部核实,并缴纳期刊加工费5/册。
2)无法重购的期刊,以全年价格,按出版年限赔偿310倍。具体赔偿倍数参照单册图书。

书刊污损

1)污损处可修复,如铅笔勾画,不影响使用且本人能主动修复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1个月;如圆珠笔或其他笔勾画的,视情节轻重赔偿12/页。

2)损坏的书刊经简单修整后尚能使用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赔偿34/页;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2个月;
3)修整后整体可用、但仍有部分内容无法使用时,首次违规,经教育后赔偿45/页;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3个月。损坏严重者,按遗失办法处理。

4)对图书(含过刊合订本)撕页、开天窗者,5页以下按照原价2倍罚款,5页及以上按原价5倍罚款,1年内不得到图书馆借书。

条码损坏

缴纳赔偿金5/条。

芯片损坏

缴纳赔偿金30/片。

携带未借书刊出馆

首次携带未借图书出馆的,经教育后,视认错态度确定是否作违章记录及停借1个月的处理。二次携带未借书刊出馆,按“窃书”处理。

窃书

以下行为视为窃书:盗用他人一卡通借书,将图书据为己有;二次携带未借图书出馆等。“调包”还书,以废换好;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处以被窃图书总价10倍的罚款,必要时送交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处理。

使用他人证件

1)图书馆图书证或借阅证只限于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借用者和被借用者均作违章处理,停借1 个月,所产生的赔偿金由被借用者承担。
2)使用他人丢失的借阅证,一经发现,视作“窃书”行为,按“窃书”处理。

超期

未能在规定日期前归还文献资料,按超期天数交纳违约金(0.1//日)。

 

 

九、以上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读者。

十、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十一、本制度自2020101日起实施,现行图书借阅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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