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图书借阅管理,保护国有资产,保障广大读者借阅权益,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需求,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出台本制度。
一、图书馆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借还图书。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在本馆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二、读者入库后,领取代书板。入库选书时,务必将代书板横插在取书的位置,翻阅后如无借书意向,请将图书放回原位,取回代书板,出库时将代书板交还借书台。
三、借书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被涂抹、勾画、批注、撕页或开天窗等情况,如发现有上述情况,须及时申明,并由图书管理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图书馆印章。
四、教职工每证可借图书20册,借期90天;学生每证可借图书10册,借期为30天。遇法定节日和假期酌情顺延。读者应按期归还外借图书,如继续使用,须于到期之前办理续借手续,允许续借一次(教职工借期为90天,学生借期为30天)。寒暑假期前借阅的图书,新学期开学两周内须归还(未到期者除外)。逾期不还须缴纳滞还金。
五、图书馆阅览室的现刊不外借,限于馆内阅览。如需复印,经管理员同意,本人一卡通留置管理员处,速印速还。
六、读者因到外地出差、实习等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图书馆核实后,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七、教职工退休(调离)、学生毕业(肄业)、参军、休学等,离校前应主动还清所借图书、期刊,否则暂缓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
八、违章处理办法:
违章类型 |
处理办法 |
图书遗失 |
(1)自购原书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册。 (2)无法重购的,根据原书出版年限和价值,按遗失图书定价的3至10倍缴纳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单册图书:5年内:3倍;6~10年:5倍;11~20年:8倍;超过20年:10倍。 多卷书:遗失其中1册,赔偿整套图书;如购不到原书,原则上以整套图书的定价,按出版年限赔偿3~10 倍。具体赔偿倍数参照单册图书。 |
期刊遗失 |
(1)自购同种同期号期刊赔偿,须经采编部核实,并缴纳期刊加工费5元/册。 (2)无法重购的期刊,以全年价格,按出版年限赔偿3~10倍。具体赔偿倍数参照单册图书。 |
书刊污损 |
(1)污损处可修复,如铅笔勾画,不影响使用且本人能主动修复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1个月;如圆珠笔或其他笔勾画的,视情节轻重赔偿1~2元/页。 (2)损坏的书刊经简单修整后尚能使用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赔偿3~4元/页;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2个月; (3)修整后整体可用、但仍有部分内容无法使用时,首次违规,经教育后赔偿4~5元/页;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3个月。损坏严重者,按遗失办法处理。 (4)对图书(含过刊合订本)撕页、开天窗者,5页以下按照原价2倍罚款,5页及以上按原价5倍罚款,1年内不得到图书馆借书。 |
条码损坏 |
缴纳赔偿金5元/条。 |
芯片损坏 |
缴纳赔偿金30元/片。 |
携带未借书刊出馆 |
首次携带未借图书出馆的,经教育后,视认错态度确定是否作违章记录及停借1个月的处理。二次携带未借书刊出馆,按“窃书”处理。 |
窃书 |
以下行为视为窃书:盗用他人一卡通借书,将图书据为己有;二次携带未借图书出馆等。“调包”还书,以废换好;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处以被窃图书总价10倍的罚款,必要时送交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处理。 |
使用他人证件 |
(1)图书馆图书证或借阅证只限于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借用者和被借用者均作违章处理,停借1 个月,所产生的赔偿金由被借用者承担。 (2)使用他人丢失的借阅证,一经发现,视作“窃书”行为,按“窃书”处理。 |
超期 |
未能在规定日期前归还文献资料,按超期天数交纳违约金(0.1元/册/日)。 |
九、以上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读者。
十、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十一、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图书借阅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