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广阔课堂。根据我校专业实际,为培养合格的学前教育师资,应大力提倡举办各类科技文化社团。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社团建设,加强学校各方面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保障社团成员身心健康,学校本着积极支持,热情扶植,规范管理,适时引导,发挥作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校内各学生社团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并接受团委具体指导。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徐州市委员会、共青团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校社团联合会和所属系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每个社团均需配备一名党员指导教师。
第六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七条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八条学生社团共分为思想理论类、体育竞技类、文学艺术类 、专业技能类 、创新创业类、志愿服务类 、兴趣娱乐类七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发起必须由15名及以上同学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第十条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XX协会/社团”等字样,不能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审核通过后的社团由校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新社团成立,社团申请人应将社团申请材料保留电子版,材料中有涉及签名与盖章的,均须附原件。材料内容包括:
1.社团成立申请表(见附件1);
2.社团成立的可行性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社团成立的意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性及社团发展的潜力等;
3.社团的章程一份,明确规定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和原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管理制度;
4.社团筹建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5.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与联系方式;
6.社团成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存在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筹备:
1.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
2.妨碍学校秩序;
3.有碍校园的治安管理;
4.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
5.同乡会、同学会;
6.不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
7.社团活动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甚至危及到学生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8.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应给予注销登记。被注销的社团将向全校张榜公布。
1.自行申请注销;
2.私自分立合并;
3.长期不正常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明显与其成立宗旨不符;
4.违规动作且整顿无明显效果;
5.符合第十五条规定。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一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社团考核评选程序
1.根据考核评优通知要求,各学生社团递交申报材料;
2.校社团联合会对各学生社团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量化评分;
3.根据标准量化评分,选出入围社团,予以公示。(入围社团数量40%);
4.校团委组织由校社团联合会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参加的评优汇报会,由评委进行现场打分;
5.校团委公布评优结果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优秀社团评选依据
1.各学生社团上报申报表及总结材料(包括社团评优申报材料、社团工作手册、财务记录、活动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如:音像资料、媒体报道情况、获奖情况等);
2.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依据校社联监察记录);
3.校内民意测验;
4.一年一度的社团巡礼社团展示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团评优具体办法及项目
(一)评选过程分为资格审查及初评、公示和终评三个阶段,以各指标的加权平均来计算各社团得分,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入围和当选社团。
(二)初评(百分比为60%)
1.各学生社团上报总结材料情况(百分比为20%)
考核内容如下:
申报表及社团评优申报材料(15分);
(2)社团管理体制及制度建设(15分);
(3)社团档案(20分);
(4)社团活动开展(30分);
(5)财务管理工作(20分)。
2.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百分比为30%,依据校社联监察记录),学生社团活动应按策划方案开展,务求实效,不得进行纯商业营利性活动。
3.校内民意测验(百分比为10%),校社团联合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优秀社团的民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得分依据得票数排名而定。
4.浮动加减分,结合学生社团网络建设、配合校团委及校社联工作情况、出勤、宣传、获奖及研究实践成果等情况给予加减分。
(三)终评(百分比为40%)
1.根据学生社团评优汇报会,由评委进行现场评分。
2. 根据各学生社团最终的考评得分,将学生社团进行排序,按学生社团总数的10%确定金牌社团,按学生社团总数的30%确定优秀社团,按学生社团总数的50%确定普通社团,其余的10%为试办社团。
第二十六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取消评优资格,并责令其整顿,直至取缔:
1.违反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社团;
2.不服从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管理的社团;
3.一学期内开展活动不足两次,机构涣散的社团;
4.进行与社团宗旨或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的社团;
5.财务出现较大差错或混乱的社团。
第五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团如确定需要收取会费,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但每学年只收取一次,会费不得超过30元/人。
第二十八条社团的财物属集体所有,经费和物品归该组织所有(学校支持的除外),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社团的财物应有专人管理(社团社长、副社长不得担任财务管理人员),详细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人员离任时,需在社团负责人或校团委、社联的监督下,向接任人移交所有财务和帐目及社团内所有固定财产。
第三十条社团须定期公布正式的年度财务收支报告,以供社团会员及校团委、社联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社团解散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列出财务清单,并将财务移交校团委、社联代管。
第三十二条社联派一至两名干事深入各社团,负责监督财务制度,协调社团间的工作,但不得干涉社团内部事务,各社团财务管理人员须定期向社联及本社团成员汇报帐目,并接受社联干部的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校团委负责对所有社团进行规范性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和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年度审核于每年十二月中旬进行。对违反本规定的社团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问题的社团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校团委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