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栏目
资料下载

学校章程制度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徐幼专发〔2017〕39号)

点击率: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7 15:03: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财务报销程序,明确财务报销手续,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徐州市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方案》(徐财会〔201619)《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独立核算的资产经营公司(含下属企业)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报销制度,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与要求

 

第三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支出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制衡性原则

各部门在确定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应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和成本效益原则。

(二) 分级授权原则

在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同时,还应根据经费性质、额度和重要性大小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三) 严格预算原则

相关经费的支出除符合《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预算管理及实施细则》的同时,还应遵循“预算项目、使用范围和额度”的三不超原则。

第四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核)程序

(一)计财处审核程序

报销审核是学校财务基础性工作,计划财务处主要是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方面的审核,目的是确保各项支出票据的合规、合法使用。

单笔5000元以下经费支出,由计划财务处柜面负责审核的财务人员直接审核;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支出由核算负责人审核;10000元(含)以上支出及人员经费由处长审核。

(二)二级单位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1.3000元以下的支出,经二级单位负责人授权后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属教学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二级院系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支付;属党务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党务负责人审批后支付。3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支付;5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2.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经费,由其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党务负责人本人经手的经费由对方审批;其他审批程序同第四条(二)1规定相同。

3.创收分成收入的支出,除符合上述审批程序外,涉及职工福利的支出须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三)行政部门(含直属单位)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1.10000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支付;50000元(含)以上,10000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支付;100000元(含)以上支出由校长最终审批后支付。部门负责人经手的费用由分管领导审批。

2.人员经费的支出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后支付。

(四)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科研、教学改革、人才建设、竞赛、团队等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1.项目资助经费由职能部门按规定将立项的批文项目预算、合同副本等资料交计财处,由计财处核对无误进行账务处理后方可使用。

2.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下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签字审批后报计财处审核支付; 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再报分管财务校副校长审批;100000元(含)以上由校长最终审批后支付。

注:上述单笔支出是指壹张报销单上所有项目支出合计数。

(五) 借款的审批

所有借款应遵循“公款公用、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仅限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性支出,学校不办理个人的因私借款。借款人应为学校正式职工。5000元以下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还需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工程借款100000元(含)以上还需由校长审批。

1.备用金借款在每个自然年度的年底财务关账前必须结清,如有需要,到下个年度财务开账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2.差旅费一般不予借款,如特殊情况需要借款,须提供出差审批单和正规的会议(培训)通知书。

3.对于其他特殊情况需办理借款的,应提供与借款用途有关书面材料。

其中23两类借款应在当次出差返回(或相关业务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报销还款等手续,超期不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又不说明原因的,除不再办理其他借款外,计财处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或津贴中扣取,直到扣清为止。

(六) 预付款项的审批

对于大宗商品或服务采购,达到20000元订立合同限额的,应按规定订立合同(报销签字的权限即为合同签订的权限);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在订立合同后需要申请预付款项,在履行正常审批程序时,应提供合同副本,计财处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根据合同付款条件审核办理预付款项。所有的预付款原则上应在相关业务办理后的15日内用发票冲账,特殊情况的除需要提供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当年的12151日。

(七)预算调整或分配审批

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资金项目间经费调整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执行。预算外经费追加按《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预算管理及实施细则》办理。

(八)《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重一大”实施办法》规定的重要项目报销时须提供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第五条 项目经费审批、审核人实行备案制度

(一)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内部分工,确定各项目经费的审核(审批)负责人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将项目经费的审核(审批)人负责人的签名字样(加盖部门公章)报计财处备案,以此作为报账依据。

(二)项目负责人因故需要委托本单位他人代行审批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受托人、委托起止时间、委托项目代码和名称、委托权限,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名后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处备案。

 

第三章 财务报销票据规定

第六条 原始凭证的种类及要求

(一)外部票据

报销的票据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票除外);事业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有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二)内部收据

内部收据必须是指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部收据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仅限于内部结算用。

(三)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付款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付款单位为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徐州幼专,汽车票、飞机票、火车票及其它定额发票之外的付款单位为个人或客户的发票不允许报销。

2.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3.经济业务内容应用汉字填写,对部分只有字母标注的商品至少也应注明该商品在国内的俗称。

4.凡是采购办公用品及各种物资所取得的票据均要列明所购商品的单价、数量、金额;若因采购品种繁多,无法在发票上列明,则应由供货方随发票提供货物清单,列明商品单价、数量、金额,并加盖与发票上一致的发票专用章。货物清单的填写同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相同。各部门给师生发放奖品要提供领用手续。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标明烟、酒、礼品、食品(慰问困难职工、开展活动不在此限)的票据不得报销。

6.凡是印刷、打印、文印、复印、冲印及购买图书、资料、办公耗材等,如因商品种类较多,无法在发票上填列的,必须附规范的清单,发票或清单上应注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并加盖相同的印章。购买的图书、期刊、电子文献必须与报销人专业有关,报销时应提供购书明细及图书馆签发的入库单(在网站上购买的图书可附收货清单,但收货单日期须与发票日期一致)。印刷须执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办法。

7.实施发票强制审核认证

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发票强制审核认证工作的通知》(徐财预[2014]35号)文件要求,计划财务处对发票的真伪通过徐州国、地税发票查询系统进行甄别,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予报销。

8.从境外取得的票据报销,须经翻译成中文并将外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换算汇率采用票据取得时的人民银行汇率,若无法查询当时的汇率,则采用报销当日的汇率换算。

9.开票日期在当年10月份(含10月份)之前的发票或收据在当年报销,次年不再报销。开票日期在当年1112月份,在次年3月底之前报销,逾期不再报销。

(四) 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经本人签名,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不予报销。

2.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火车票、汽车票,经分管校领导及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依规核准后方可报销,火车票一般按同区间硬座普快车票报销;汽车票按同区间普通汽车票报销;住宿费由宾馆开具证明,标明原发票号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不予报销。

第四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七条 购买办公用品、资料、批量实验实习材料,由各单位根据发票明细或所附清单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报销单后须附验收单、发票、采购清单,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计财处报销

第八条 学校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报销时应附合同及、验收单、和纪检监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于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还应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所购固定资产,凭购物发票、合同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到计财处办理报销。

第十条 资金支付结算。根据《会计法》、《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单笔支出1000(不含)以下的零星支出可通过公务卡结算,超过1000元以上(含连号发票或同一单位相近开票日的合计数)均应通过银行对公转账结算,因特殊原因需要公务卡支付的,在报销时需附交易的付款凭证(本人公务卡消费回单、电汇回单等)方可报销。

 

第五章 其他报销规定

 

第十一条 各类归口管理经费、专项经费中原则上只能列支与该专项业务相关的业务支出,不得列支招待费、汽油费等。

第十二条 国内差旅费报销按《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徐幼政〔201627号)执行。

第十三条 出国短期培训按《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报销参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徐委办〔201368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按《关于印发<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徐幼政〔201714号)执行,报销时需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

第十六条 采购工作按《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徐幼政201637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预算管理及实施细则(徐幼专发〔2017〕40号) 下一条: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修订)(徐幼团〔2019〕10号)

关闭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8 苏ICP备08103990号-4 技术支持: 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