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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制度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报销制度(徐幼政〔2016〕27号)

点击率: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7 15:07:28

为保证我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做到既保证出差人员公务活动的需要,又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差旅费是指我校职工离开徐州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出差及参加会议、培训、探亲、调动工作、挂职锻炼、实习等)所必须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二、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及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正校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车、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陪同领导乘坐同等火车动车、高铁席位或轮船、飞机舱位。

2.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软座、动车、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机票、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

4.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5.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不得报销租车费用。自备车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费用经测算后报销。

三、出差人员原则上只能住宿三星级及其以下星级的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住宿费报销标准及规定:

1.正校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凭据报销。

2.副校长及中层正职的住宿费,原则上每天每间不超过300元,到六县(市)及贾汪区每天每间不超过200元。

3.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六县(市)及贾汪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负责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及规定:

1.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

2.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校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经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含高等学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证书班、函授面授等脱产与不脱产学习),一律不发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4.出差到六县(市)及贾汪区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五、公杂费是指出差人员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公杂费补助标准及规定:

1.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和旅游船)每次可以报销100元以内出租车费。

2.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校领导批准报销途中公杂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途中公杂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报销住勤期间的公杂费。由我校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和已享受通讯补助的人员,公杂费减半报销。

3.出差到六县(市)及贾汪区的,不报销公杂费。

六、参加会议的差旅费报销规定:

1.出差人员离开徐州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干校、党校、高等学校以及各部门举办的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学校不予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指本制度第二至第五条规定,下同)报销。

2.出差人员离开徐州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差旅费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非食宿自理。食宿自理的会议要从严控制,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期间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按标准报销,培训资料交本部门保管。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如不需个人负担伙食费,无论有无住宿费票据,不再报销住勤期间伙食补助费;如需个人负担伙食费的,出差人员应在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凭接待单位开具的伙食费收据报销住勤期间伙食补助费。

七、外派人员的差旅费报销规定:

1.到六县(市)、贾汪区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2.赴徐州市外支援工作及挂职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八、调动、搬迁的差旅费报销规定:

1.职工调入我校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计财处按规定的程序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职工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2.与调入职工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和托运费,由计财处按规定程序报销。

3.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职工,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报到后由计财处按规定多退少补。

九、其他规定:

1.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指调入)期间,事先经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职工按规定探望父母、配偶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飞机票除外),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其他费用。

3.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职工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4.经单位批准,并由单位统一支付费用的外出休(疗)养或随团参观学习,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5.内地西藏班、中职班学生返藏护送教师的差旅费报销,按照教厅下发《内地西藏班、中职班办班学校暑假学生返藏护送教师差旅费包干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与市财政局文件不一致者,按市财政局文件执行。

十一、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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