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徐政发〔2015〕24号)《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预算管理的基本思路是科学核定指标,严格项目管理,推行部门负责制,实施财务公开。逐步达到“一般经费指标化、专项经费项目化、经费管理绩效化、绩效评价考核化、考核结果公开化”的五化目标。
第四条 学校及其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的审批机构,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的审议机构,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学校预决算管理委员会上报的年度校内预算“一上”方案;
(二)负责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八条 学校预决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等重大政策进行制定、审议和修改,形成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供党委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预算目标、编制原则和方针建议,经党委会批准后,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
(三)组织编制、审定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会批准;
(四)下达经党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
(五)协调解决预决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预决算调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会批准;
(七)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核;
(八)对各预算执行单位的决算报告进行审议和评价,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调整的依据;
(九)审议预决算考核和奖惩方案;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预算编制原则、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二)提出预算调整计划,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进行调整;
(三)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预警机制,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告。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报送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计划;
(二)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细化本单位的预算,编报本单位具体预算方案;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总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按财力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合法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在确保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行经费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安排学校事业发展支出,审慎安排基建支出,重视节约研究,提倡勤俭办学。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出发,对编制程序、重点项目、支出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对学校内涵发展、质量提高需要长期性投入的经费项目,应逐步建立相应发展基金。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限一年,省部级专项资金使用期限二年,期满结余资金回收,安排到同类项目中去。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拨款,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二)非税资金收入,指学校实行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函授类学费等。
(三)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其他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学校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租借、有偿使用资源、承接校外各类考试等。
(七)债务资金,指债务融资筹措到的资金。债务资金预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学校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财务状况的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债务规模,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事业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一)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职务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合同及临时人员支出、其他人员支出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一般材料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务费、招待费、印刷费、手续费、咨询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购房补贴和助学金等。
(二)项目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费、大型修缮费、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债务还本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及教学科研专项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年度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学校年度预算分为两部分,一是按上级要求编报的反映学校总体情况的部门预算,二是按部门预算确定的收支总量进一步细化的校内预算。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经预决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一上”)。
(二)市财政局下达学校部门预算控制数(“一下”)。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原预算草案进一步细化、调整。经预决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再报党委会审批后,上报市财政局(“二上”)。
(四)市财政局批复学校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正式生效(“二下”)。
第二十一条 校内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提出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计划财务处(“一上”)。计划财务处报财经委员会进行论证与审查。
(二)计划财务处根据预决算管理委员会认证审查结果、部门预算“二下”的收支计划数、各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制定校内预算建议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预决算管理委员会根据校长办公会审核的意见进行修改,再报党委会审批,经党党委会审批过的预算,正式发文下达各单位(“一下”)。
(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内预算“一下”的控制数,进一步细化和调整本单位项目预算报送计划财务处(“二上”)。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二上”细化的项目预算,完善校内预算草案,通知各职能部门执行(“二下”)。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编制
(一)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二)项目预算应说明立项理由、立项依据、立项资金及测算依据。
(三)50000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各职能部门要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论证、排序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
(四)固定资产和器材购置单项(或单价)50000元以上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表1: 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要建设3年滚动项目库。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立项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
(一)学校预算一经批准确定,即具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变。各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控制执行,坚持科学、规范地安排各项支出。
(二)专项经费应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除跨年度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外,其他专项应在年终前完成结算,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三)已安排预算经费但在预算年度内未启动或未完成的专项,须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在下一年度预算继续安排。
(四)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审查和核算每一笔经济业务,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防止超支情况发生。对无(超)预算及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的支出不能办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内子项目立项
预算内子项目立项审批主要包括教学改革支出、科研支出、设备购置、零星基建维修等年度再分配项目。如属于学校已安排资金的统筹专项范畴并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职能部门统筹安排,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并在其统筹专项内安排;单项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立项,5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项目的还须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立项;100000元以上项目200000元以下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200000元以上项目,报党委会审批立项(附表2:预算内子项目立项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经公布执行后,一般不予调整,但遇有不可预见情况发生时,可按以下规定程序报批。
(一)因国家政策、事业计划发生较大变动引起的预算调整,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经学校专题会议审批后执行。涉及部门预算调整的,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待批复后执行。
(二)预算内项目确需追加预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5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5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项目还须校长审批;100000元以上项目须报党委会审批(附表3项目追加预算申请表,主要包括教学改革支出、科研支出、设备购置、零星基建维修等年度再分配项目)。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子项目之间调整的应遵循下列原则:
1.调整权限必须与项目审批权限一致;
2.不得突破总预算;
3.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效益。
基本支出项目预算9月30日前不办理各部门、单位年度预算项目之间调整事项。9月30日前确需办理项目间调整的,在确保不影响被调整项目当年使用的情况下,由分管校长审核,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批,方可办理,调整额度不得超过被调整项目的15%。9月30日后项目间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全年累计调整不得超过被调整项目的30%(附表4:子项目调整申请表)。
(四)预算外支出经批准立项需要追加预算项目。50000元以下项目,由计划财务处和预决算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项目还须由校长审批;100000元以上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再报党委会审批。(附表5:预算外资金申请表)
第七章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预算分析工作一般为每半年一次,计划财务处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满足不同管理层次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应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按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