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和《徐州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徐委办〔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来宾来校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合作单位、兄弟院校等相关单位领导带队来校进行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及涉外和港澳台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其他来校进行专项检查、调研交流、评估验收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按照对口对等接待原则,由对口或相应单位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涉外及港澳台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第五条 公务接待执行审批程序,首先在校OA系统进行申请, 并注明接待单位、人数、时间、参陪人员、就餐地点等内容,由负责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六条 公务活动中,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省内公务接待和工作日接待不得饮酒。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宴请餐费标准:学校领导出席宴请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宴请外宾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和工作需要,从严掌控陪餐人员。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方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方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七条 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确需学校支付住宿费的,应严格执行差旅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住宿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根据人员情况尽量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公务活动期间,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原则上不制作背景板、欢迎牌,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中可根据情况安排校内参观,参观点要与活动内容相关,并能展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成果。参观过程中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不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或土特产品等。
外宾赠礼应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或我校标志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赠礼1次,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二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费用中支出。
第十三条 计财处要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核。接待费报销应提供财务票据、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违规违纪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意见,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013年 3月20 日印发的《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徐幼政〔201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