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办发〔2013〕22号、苏办发〔2014〕9号及徐委办〔2015〕96号文件要求,本着进一步从严要求的原则,作以下补充规定:
1.学校所有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使用酒水和香烟。同城单位来访一律不安排公务用餐。
2.学校所有公务接待必须提供公函,公函包括上级文件、会议通知、相关函件等,本校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邀请函等,联系工作的电话记录、邮件、微信、QQ、短信截图等。
3.学校所有公务接待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原审批流程废止。
4.校外公务接待报销应提供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单和菜单;校内公务接待,除提供以上“一函三单”外,还需办理“公务卡”充值,到食堂刷卡结算。以上“一函三单”不全的,不予报销。
5.学校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费用中支出。各单位、各部门不得超预算支出,由计划财务处在报销时审核把关,超出预算部分不得报销,由参与接待人员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