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过程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种类别。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一)教学过程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1 |
未经系部、教务处同意,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或由他人代课,一学期内: 1.≤4学时; 2.>4学时。 |
Ⅲ Ⅱ |
2 |
按规定应准备的教学材料未准备: 1.上课未携带所授课程教案或教材,或应制备的大纲、教案、教 学进度表缺一样; 2.应制备的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缺两样; 3.应制备的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均没有。 |
Ⅲ Ⅱ Ⅰ |
3 |
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因课程特点,批准使用课间时间则类推)。 |
Ⅲ |
4 |
在未提前请假的情况下缺课(无法抗拒的非人为因素除外); |
Ⅱ |
5 |
老师已事前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及以上。 |
Ⅲ |
6 |
一学期内旷教: 1.≤3学时; 2.≥4学时。 |
Ⅱ Ⅰ |
7 |
有关人员在讲课、实验、实习、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8 |
未经教务处批准,脱离教学进度达学期授课内容1/4以上。 |
Ⅲ |
9 |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l/4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l/4以上。 |
Ⅱ |
10 |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
Ⅰ |
11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 2.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 |
Ⅲ Ⅱ |
12 |
教师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未将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致使通讯工具发出声响,影响教学。 |
Ⅲ |
13 |
实习、设计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指导累计时间: 1.达一周; 2.达两周; 3.两周以上。 |
Ⅲ Ⅱ Ⅰ |
14 |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或未批改。 |
Ⅱ |
15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 |
Ⅱ |
16 |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教学质量检查的 |
Ⅱ |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1 |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 1.划考试范围,复习题目与考试题目符合率达30%; 2.因试题保管不善泄露试题; 3.故意泄露试题。 |
Ⅲ Ⅱ Ⅰ |
2 |
未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A, B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Ⅲ |
3 |
命题人员责任心差,A, B试卷考试内容重合率高于30%;或连年使用雷同试卷 |
Ⅲ |
4 |
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或擅自找人代为监考。 |
Ⅲ |
5 |
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 |
Ⅱ |
6 |
试卷内容出现答案、重题或科学性错误等严重问题。 |
Ⅱ |
7 |
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1.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 2.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 |
Ⅲ Ⅱ |
8 |
监考人员监考时擅离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考试前不按规定清理考场、安排考生座位、检查证件;或考试过程中聊天、看书报杂志,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对学生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作弊;或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 1.影响较大或经提醒后又犯或经其他人员发现作弊三人及以上; 2.造成严重影响。 |
Ⅲ Ⅱ |
9 |
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及以上。 |
Ⅲ |
10 |
实交试卷数与应交试卷数不相符或阅卷时遗失试卷: 1.1-5份; 2.5份以上。 |
Ⅱ Ⅰ |
11 |
试卷批改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抽样检查发现差错率在5%以上。 |
Ⅲ |
12 |
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成绩和考卷。 1.考试结束后未在三天内报送成绩和考卷(特殊情况不能如期 报送的,须经教学院长批准,但最迟必须在学期结束前报送) 2.考试后10天内或学期结束前未报送成绩和考卷 |
Ⅲ Ⅱ |
13 |
考试成绩登录后因错批、错登、漏登等原因变更学生成绩人数 1. 达考试人数2%; 2. 达考试人数5%。 |
Ⅲ Ⅱ |
14 |
丢失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或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定或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
Ⅱ |
|
|
|
|
|
(三)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1 |
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 1.过失; 2.故意。 |
Ⅱ Ⅰ |
2 |
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单等重要教学档案且无法补救。 |
Ⅰ |
3 |
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学生毕业证书: 1.漏发; 2.不应发者已发给。 |
Ⅲ Ⅱ |
4 |
因教学计划制定或课程安排出现矛盾或错误,从而在较大范围影响教学秩序。 |
Ⅱ |
5 |
课程表、调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造成停课或影响考试的; |
Ⅲ |
6 |
未办理教学计划变更手续,擅自停开或变更所开课程。 |
Ⅱ |
7 |
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8 |
教学档案管理混乱(含教学档案、学生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 1.造成不良影响; 2.造成严重后果。 |
Ⅲ Ⅱ |
9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工作不认真造成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教学者。 |
Ⅲ |
10 |
因教学单位审核不严,致使不配套教材或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对教学造成影响。 |
Ⅱ |
11 |
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向学生出售书刊、资料。 |
Ⅰ |
第六条 违反教学规章制度,给教学造成一定影响但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称为教学违纪。一学期出现三次违纪,属于Ⅲ级教学事故。一学年出现三次Ⅲ级教学事故的,累计为Ⅱ级教学事故。
第七条 给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第五条未列入的违反教学纪律行为,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违纪)处理
第八条 对于教学违纪,由违纪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责任人所在部门向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 对于一般(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本部门内部以部门文件形式给予通报批评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当年教学考核与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晋级、评职称;扣除事故责任人年终奖励性绩效1%。
第十条 对于严重(Ⅱ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后果与影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当年教学考核不得评为优和良,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晋级、评职称;扣除事故责任人年终奖励性绩效2%。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Ⅰ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校通报批评,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优、晋级、评职称,当年教学考核与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除事故责任人扣除事故责任人年终奖励性绩效10%。对于情节严重者,报校领导批准,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中,要制定与教学事故处理挂钩的政策。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处理不作为行为,教学管理人员或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应将教学管理人员或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列为事故责任人;对被列为事故责任人的教学部门,按本部门人员最高职称从当学期工作量酬金中扣除相应金额,该部门当年所有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对其他职能部门,则将部门负责人列为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人事、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现者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直接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教学事故;教学主管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主管部门查实,在事故发现后5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报告》报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Ⅰ、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处理;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人事主管部门和教学主管部门备案。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报告》是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书面材料,作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外出进修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工会、人事处、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15日内给予仲裁及回复。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学历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