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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徐幼专发〔2019〕34号)

点击率: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7 13:58:55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条基本原则

1.坚持以生为本原则。在教学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学生的专业需求,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2.注重个性发展原则。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保障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遵守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公布计划、公开报名、公开考核、严格审核的流程进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第三条组织机构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审处、学院(系)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总体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学校转专业考核细则;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校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各院(系)由党政负责人及相关骨干教师组成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院(系)转专业工作计划;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四条转专业申请条件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已修读课程全部合格且在本专业内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5,无处分,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可在招生批次、专业类型(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同类的专业间互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也可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含生理缺陷)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但仍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学生对某个专业领域具有浓厚的兴趣和潜质,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更利于学生发展的;

3.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或学校培养条件改变,学校专业调整或专业停止招生,使得学生无法继续学习的;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五条申请转专业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应批准转专业:

1.未到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学制不同不能互转,如五年一贯制专业不能转入三年制专业,三年制普通学生不能转到“3+2”项目班;

3.招生时国家或学校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免费师范生等专业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专科学生;

4.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5.三年制大专的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6.尚在休学期间者;

7.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8.应予退学者;

9.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六条转专业的工作流程

1.各院(系)于新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制定本年度的转专业工作计划,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送教务处复核汇总后,由学校统筹安排并在校内网站发布。

2.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所在院(系)填报《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各院(系)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包括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学分绩点等),审核结果在本院(系)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在校内网站公示资格审核结果。

4.教务处于第二学期开学初组织转专业学生考核,其中通识知识占70%,专业知识占30%,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转专业考核成绩、转专业名额等规定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在校内网站公示。

5.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第四周前进入同年级新专业的班级学习。两周适应期后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转专业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1.转专业的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2.转入新专业前已经修读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院(系)与有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任意选修课记录。凡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重修的形式办理。

3.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标准缴纳学费。

4.学生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其它专业。

5.转专业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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