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坚持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核心和首要任务,紧紧围绕0—6岁儿童发展及学校办学特色,多角度探索卓越幼儿园教师及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二章 评奖内容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五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等。
第三章 奖励级别及申报限额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1次。教学成果按其主要内容不同分为综合类、教材类,每一类均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名额在每次评奖通知中公布,院系、处室仅限推荐一等奖与二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推荐名额的1/2,总名额与一等奖名额均不得超过限额。特等奖在院系、处室申报的一等奖项目中择优评审产生。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本校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第九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成员不超过5人。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
第十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学工作规范及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成绩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是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物化成果。
第十二条 曾经获得过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要有新的发展和突破,方可再次申报,评奖时只对其新发展的部分进行评审,按该部分水平确定其能否获奖及获奖等级。
第十三条 为防止成果内容的重复使用,在一届成果奖申报中,一项成果内容只允许使用一次;一位教师只允许主持(或参与)一项成果,否则取消评奖资格。
第五章 评奖标准
第十四条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在同类院校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校产生重要影响。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
第十五条 综合类教学成果包括:在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方面取得的成果;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和师资建设、学风和教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成果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综合性、创新性、示范性。
第十六条 教材类教学成果的参评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2年且在学生中至少使用过1年的教材。参评教材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合学校教学水平,文字准确精练,师生使用评价好。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校级综合类教学成果奖,应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申报表》,提交反映该成果水平的成果总结,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物化成果。
第十八条 申请校级教材类教学成果奖,应填写《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申报表》,提交反映该成果水平的成果总结,反映该教材水平的支撑材料(如:同行专家评价、教材使用者的使用情况及评价、印刷出版情况、销售情况等),并提交样书2本。
第七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申请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应在评审前聘请专家,组建校级教学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简称总评委会)和综合类、教材类教学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简称分评委会)。分评委会负责相应类别教学成果奖的初评,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总评委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论证评审。分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初评。其中,二等奖须有分评委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下同)赞成,一等奖须有2/3以上赞成,特等奖须有3/4以上赞成。总评委会对分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其中,对特等奖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须有总评委会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对总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应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日。
第二十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教务处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总评委会和分评委会成员本人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的,或与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八章 评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公布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由学校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奖金计算办法按照《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教学实绩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徐幼专发〔2017〕7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个人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将校级教学成果奖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