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施工、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货物、服务采购质量,保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各部门、院系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修缮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是指:
(一)基建项目的勘察、施工;
(二)房屋修缮、改造;室内装修、装饰;校园环境建设。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是指:
(一)仪器设备采购;
(二)教材图书采购;
(三)大宗货物(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供材料、设备;办公及学生公寓家具、用品;药品及医疗器械;主、副食品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包括金融、审计、法律服务、物业服务、租赁、维护保养、高新技术服务、会展、印刷和广告服务、劳务服务等。
第四条凡应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服务初步计划已被批准;
(二)基建、修缮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招标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五条 学校负责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为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是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审查批准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文件;
(二)讨论决定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参加学校重大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四)讨论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是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投标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审查签发校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合同书;
(三)组织校内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会议;
(四)规范校内招标投标市场的廉政准入机制;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五)负责对中标项目的履约情况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六)负责对与校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评标记录和中标合同书等资料的归档。
第八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是负责招标项目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或者采购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三)负责检查中标项目的施工质量、完成进度和组织最后验收。
第十条 招标项目评标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限额
第十一条 下列基建、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由学校组织依法进行招标: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及图书、教材等单件或一次性批量价格的采购项目;
(二)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合同(协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保洁、物业管理、绿化管养、车辆维修、安保及保险等服务项目的确定;
(四)支付费用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维保、维修单位的确定,营业场所、门面房出租项目;按程序报批的固定资产处置预估残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上述限额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询价,询价记录必须报送学校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招标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凡应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一)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向学校后勤管理处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
(二)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招标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学校后勤管理处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一起,根据招标项目标的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共同确定招标方式;
(四)由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核;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学校后勤管理处通过国家指定媒体或校园网络系统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向3个或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潜在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答疑或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该答疑文件或踏勘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至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后勤管理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一)评标小组由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领导小组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
(二)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九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后勤管理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互相混装;
(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用公开招标的,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将评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或校园网络系统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书面合同送交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共同审阅后签发。
中标人不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因情况特殊而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追加的,必须报批同意:
(一)追加金额不超过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0%的,须经按照《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重一大”实施办法》规定的重要项目报销时须提供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并报学校后勤管理处备案。
(二)追加金额超过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0%的,须经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同意,落实增加经费后,再报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追加金额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50000元(含)以上100000元以下再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100000元(含)以上由校长最终审批。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应当对学校各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应当对参与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实施纪律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